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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因投靠东莞户籍亲属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业务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11-01

  

  一、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①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②年满60周岁的;③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④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二、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申请材料须交验原件,提交一式三份A4规格复印件,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受理机关领取三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亲属投靠人员)》,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本人亲自来受理窗口签名提交原件。

  2、境外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国籍国国家级司法机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及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已满18岁须提交),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自签发日起6个月内有效,已满18岁须提交)。

  4、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照片(规格为:48×33mm)及该相片《广东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5、有效的外国护照(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及签证证件;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不间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情况。如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需说明何时注销国内户籍,何时持中国因公或因私护照以何种身份出境,何时何地何原因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何时何地何原因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须翻译公司翻译)及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①原国内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②原中国护照(出境前往国外定居及入籍时所持用)。如入籍姓名等资料变更的,缴验该国有关机构出具变更证明(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申请人如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身份证的,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说明书》。如另有联系人,需要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本人作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的声明,以及提交由申请人国籍所属国有关机构出具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同时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和翻译。

  (3)东莞户籍的被投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4)经公证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5)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生活来源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不低于二十万元冻结6个月以上的《存款证明》。)

  (7)经公证的投靠人的《房产证明》。

  (8)若《存款证明》和《房产证明》为被投靠人所有,另外提供经公证的被投靠人无偿提供给投靠人居住和经济担保的声明。

  (9)《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1复印,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由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证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五)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 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六、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七、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每人1500元人民币(无论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每证3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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