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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年收入和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任职人员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业务公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11-01

  

  一、申请对象

  在东莞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工资不低于上一年度东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的20%),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申请材料须交验原件,提交一式三份A4规格复印件,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受理机关领取三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本人亲自来受理窗口签名提交原件。

  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18周岁以上申请人提交,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3. 境外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国籍国国家级司法机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及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已满18岁须提交),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4. 有效的外国护照(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及签证证件;

  5.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照片(规格为:48×33mm)及该相片《广东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6. 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不间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情况。如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需说明何时注销国内户籍,何时持中国因公或因私护照以何种身份出境,何时何地何原因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何时何地何原因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须翻译公司翻译)及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①原国内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②原中国护照(出境前往国外及入籍时所持用)。如入籍姓名等资料变更的,缴验该国有关机构出具变更证明(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申请人如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身份证的,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说明书》。如另有联系人,需要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任职人员,须提交:①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的工资证明原件(需列明每年税前工资性收入及缴纳税款数额);②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③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推荐函应注明申请人已在广东工作满4年、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等内容);④《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⑤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和加盖公章的网上年度报告(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信息采集表(受理窗口领取)。

  (3)任职人员配偶,须提交:①结婚证或经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上登记证件号是护照号码的,缴验当时使用的护照原件),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国内结婚证(加入外国籍后仍以原国内身份证登记结婚的,须更改结婚证件信息);②任职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任职人员同时申请的,无须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任职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须提交:①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②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③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护照及父母一方《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父母同时申请的,无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未成年申请人如父母有一方为中国籍的,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父/母户口簿页,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有配偶姓名)、中国护照和国外永久居留权证明(须翻译公司翻译)且该证明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④父母双方的个人简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1复印,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由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证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五)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 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六、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七、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每人1500元人民币(无论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每证3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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