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出入境管理专栏 > 出入境信息

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件业务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11-01

  

  一、业务内容

  常住东莞市的外国人申请换发或补发中国永久居留证件。

  二、申请对象

  外国人持有效永久居留证件,且未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永久居留证件:

  1、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有效期满;

  2、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内容变更;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损坏或遗失。

  三、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申请材料须交验原件,提交一式三份A4规格复印件,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受理机关领取三份《外国人换发或补发居留许可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成年申请人本人亲自来受理窗口签名提交。未满18周岁的未婚未成年人,申请人父母双方应同时来受理窗口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栏签名提交申请。

  2、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照片(规格为:48×33mm)及该相片《广东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有效的外国护照(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4、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

  5、申请人个人简历(成年人从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未满18周岁从出生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此外还需在简历中列明以下内容:

  ①属夫妻团聚类的,婚姻关系情况、配偶任职情况、配偶在华居住情况。

  ②属亲子团聚类的,父母任职及居住情况。

  ③属任职类的,现任职情况。

  6、相关信息变更前后的证明材料(内容变更类提交);

  7、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或本人书写并签名的遗失说明(遗失证件类提交);

  8、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信息采集表(夫妻团聚类提供)。

  四、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五、受理部门

  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原则上应由原受理机关受理,对长期居留地确已发生变化的,也可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六、申请说明

  1、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的情形。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a、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b、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c、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d、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2、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七、收费标准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300元/人;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600元/人。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九、出入境及居留管理                                       

  1、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出入中国国境;

  2、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十、证件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

  十一、注意事项                                            

  1、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1复印,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2、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

  3、外文材料须由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证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5、特殊申请个案,以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网站致谢 |  版权声明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09140100号-4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441900002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邮政编号:523000 电话:(0769)22222107

市公安局微博

市公安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