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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出生登记业务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11-01

  

  一、业务事项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后120日内为其办理停留居留证件。(如出生60日内能取得外国护照,可免于登记,按规定办理签证证件。)

  二、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外籍婴儿父母双方的护照及现持签证;

  三、办理时限

  即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均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办理程序

  领号 →窗口受理 →领取回执

  六、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东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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