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事项
华侨因私往来港澳
二、申请条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暂住,因探亲、商务、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
三、所需材料
(一)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交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四)因探亲、商务、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的,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首次办理签注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四、办理程序
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推行实施出入境业务预受理服务。申请人可在“i莞家”微信小程序、国家移民管理局APP、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小程序、国家移民管理局支付宝小程序上预受理后前往预受理点办理。同时也可现场取号办理。
所有申请人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本人提交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监护人陪同并交验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实监护关系的证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须在申请表上签署监护人意见和自助查验通关声明;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意见和声明仍由监护人签署,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代办签注:
(一)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由监护人代办签注,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委托人代办签注,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六、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7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急事急办: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在提供相应证明的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收费60元。港澳其他签注包括香港一年或三个月一次、香港一年或三个月二次、澳门一年或三个月一次,分别收费15元、30元、15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九、注意事项
(一)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凡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或签证(注)的申请人,可选择4种缴费方式:一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缴费;二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服务专栏(http://gdga.gd.gov.cn/crj)网上支付栏目进行缴费;三是持银联卡在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缴费设备缴费;四是在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二)2014年5月20日起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是否采集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