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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补发业务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5-03-13

  

  一、业务事项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补发

  二、业务内容

  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等情形,需申请补发、换发证件。

  三、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规格为48×33mm的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并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有效并含有照片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未满11 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须提交有效的回港证或签证身份书;提交身份证的,因身份证上未载有相片,须同时提交有效的回港证或签证身份书或特区护照。对未满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被委托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书。

  注:监护人身份证明主要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特区护照、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监护关系证明主要包括出生证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出生证明如系外国出具,应提交翻译件。

  (三)换发通行证的,申请人需提交现持用的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发通行证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

  (五)身份信息变更的,申请人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特定人员须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①对于申请人同时具有内地户籍和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须提交注销内地户口证明;

  ②对于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的,须提交自愿放弃台胞证并承诺领取通行证时上缴台胞证的书面声明;

  ③对于变更国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的,须提交特区护照及恢复或加入中国国籍证明。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

  受理地点: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五、办理程序

  网上预受理 → 取号(打印/填写申请表)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缴费 → 领证

  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推行实施出入境业务预受理服务。申请人可在“i莞家”微信小程序、国家移民管理局APP、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小程序、国家移民管理局支付宝小程序上预受理后前往预受理点办理。同时也可现场取号办理。

  港澳居民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须本人亲自前来提出申请,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急事急办:对于港澳居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等紧急事由急需出境,提供相关紧急事由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急事急办工作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加急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证件签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有效期分为10 年有效和5 年有效两种,其中10 年有效通行证签发给申请时年满18 周岁的申请人、5 年有效通行证签发给申请时未满18 周岁的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

  5年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每证收费230元人民币;10年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每证收费350元人民币。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补发工作规范。》

  十、注意事项

  2013年9月26日起,东莞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凡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或签证(注)的申请人,可选择4种缴费方式:一是持银联卡在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二是到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三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gdga.gd.gov.cn/crj/)网上支付栏目进行缴费;四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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