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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业务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5-04-01

  

  一、业务事项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

  二、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旅游:个人赴香港或澳门旅游。

  (二)团体旅游: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琴澳团队旅游。

  (三)探亲: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业和就学的,可申请赴港澳探亲。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须与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四)商务:(详见往来港澳商务备案及商务签注业务公告)

  (五)人才:(详见往来港澳人才签注业务公告)

  (六)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七)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的(其中赴澳门就医的,允许有1至2名陪护人员申办同类型签注)。

  四、所需材料

  (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含签注)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3、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4、如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5、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二)办理赴港澳地区个人旅游签注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如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如持证申请签注,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超过110天)。

  4、如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5、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6、省外户籍居民如申请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需交验由东莞市签发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交居住证: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登记备案地办理可免交居住证;在东莞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

  ②在东莞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能显示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在莞就学亲属的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或就业亲属的就业证明(近期工作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如《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申请人工伤保险情况表》等)。

  7、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注: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超过110天)办理个人旅游签注,可在出入境智能一体机办理。

  (三)办理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琴澳旅游”的团队旅游签注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如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如持证申请签注,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超过110天)。

  4、如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5、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6、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注: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超过110天)办理团队旅游签注,可在出入境智能一体机办理。

  参加“琴澳旅游团”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参团材料在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签证中心窗口申办“琴澳旅游”的团队旅游签注,参团人员入境澳门后,7日内可以“团进团出”方式经横琴口岸多次往返横琴与澳门。

  (四)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如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如持证申请签注,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4、如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5、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6、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申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7、交验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在我市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和姻亲除外)。配偶和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每年(以自然年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提交一次。

  8、对于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须交验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港澳方配偶的身份证和回乡证的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可签发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9、对于60周岁以上申请人,申请赴港澳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申请1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10、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五)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详见往来港澳商务备案及商务签注业务公告)

  (六)办理赴港澳地区人才签注

  (详见往来港澳人才签注业务公告)

  ()办理赴港澳逗留签注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如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如持证申请签注,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4、如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5、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6、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8、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9、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办理赴港澳其他签注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如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如持证申请签注,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4、如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5、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6、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短期培训、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还须提交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人员,还须提交澳门就业单位出具的赴香港证明。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的,须交验澳门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7、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

  网上预受理 → 取号(打印申请表)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缴费 → 领证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全市36个出入境窗口受理点,推行实施出入境业务预受理服务。申请人可在“i莞家”微信小程序、国家移民管理局APP、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小程序、国家移民管理局支付宝小程序上预受理后前往预受理点办理。同时也可在全市36个出入境窗口受理点现场取号办理。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持非我省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省申请的,须本人提交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监护人陪同并交验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实监护关系的证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须在申请表上签署监护人意见和自助查验通关声明;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意见和声明仍由监护人签署,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符合使用智能签注设备再次签注的除外)。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六、受理部门

  (一)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理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个人游、团队游、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琴澳旅游”的团队旅游等签注)

  (二)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受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199号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理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个人游、团队游等签注)

  (三)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理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个人游、团队游等签注)

  七、办理时限

  商务备案:10个工作日。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7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外省户籍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急事急办: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

  注:以上办理调查、速递所需时间不计算入办证时限内。

  八、收费标准

  公民往来港澳证件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60

个人旅游签注

团队旅游签注

一次有效

项\次

15

二次有效

项\次

30

琴澳旅游签注

一次有效

项\次

15

其他签注

3个月一次有效

项\次

15

3个月二次有效

项\次

30

3个月多次有效

项\次

80

1年多次有效

项\次

80

探亲签注

3个月一次有效

项\次

15

3个月多次有效

项\次

80

1年多次有效

项\次

80

逗留签注

1年以下(含1年)

多次有效

项\次

80

1年以上(不含1年)、2年以下(含2年)多次有效

项\次

120

2年以上(不含2年)3年以下(不含三年)

项\次

160

长期(3年以上,含3年)

项\次

240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十、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十一、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单位和备案人员,注销备案资格,停止其申请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及各分局出入境窗口实施《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游再次签注无纸化申请。申请人不需提交申请表、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只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前台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即可受理(省外户籍居民除外)。

  (三)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是否采集指纹。

  (四)随同申请人同时申请探亲签注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获签发与申请人相同类别的探亲签注。暂不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年多次探亲签注。

  (五)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凡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或签证(注)的申请人,可选择4种缴费方式:一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缴费;二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服务专栏(http://gdga.gd.gov.cn/crj)网上支付栏目进行缴费;三是持银联卡在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缴费设备缴费;四是在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六)我市大专本科院校是指:1、东莞理工学院;2、东莞城市学院;3、广东科技学院;4、广东医科大学;5、东莞职业技术学院;6、广州新华学院(东莞校区); 7、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8、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9、东莞市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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